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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及仲裁中心

調解是訴訟程序中,除判決和裁決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過程是由認可調解員,以中立人士身分,協助爭議雙方了解爭議的焦點,探討雙方的利益和需要,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並協助草擬協議書。雙方如達成協議,於協議書上簽署作實,而該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過程是由雙方自願參與,過程亦是絕對保密。

仲裁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一種。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當事人選擇並授權非司法機構或個人對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

調解仲裁分別
任意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後,交由該第三人判斷之後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縱使該仲裁人所作的意見書,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否則該仲裁原則上並不會因為雙方或一方反對而失效。

參考資料: 中國東盟(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手冊

參考資料: 中國東盟法律合作中心

 

參考資料: 專業調解仲裁課程- Professional Mediation and Arbitraton Training

參考資料: 中國東盟(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聘書